女子出专卖店时报警器狂响,被误会成小偷,索赔16万被拒

发布日期:2024-09-19 15:17

来源类型:肆客足球 | 作者:蒋劲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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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负人!北京朝阳,一家奢侈品专卖店里。郑小姐逛完店准备离开,报警器响了,被店员以"防盗"为由,当众搜身3次!包里的贴身衣物、卫生巾统统被翻了个遍,啥也没找到。郑小姐怒不可遏,一纸诉状将专卖店告上法庭,索赔1.6万。商家振振有词:"这是正常工作,顾客自愿接受检查。"到底谁对谁错?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件回顾

一个周末,郑小姐(化名)踩着春日的暖阳,美滋滋地约上闺蜜逛街。谁知道这一逛,差点没把她的脸丢尽。

郑小姐比约定时间早到了一会儿,就独自晃进了商场里的一家大牌专卖店。挑挑拣拣一圈下来,没看中啥,她就准备离店。

可就在她走到门口的瞬间,"滴滴滴"的报警声响彻整个店铺。店员立马冲上来,眼神里写满了"抓到你了"的得意。

"我们需要检查一下您的随身物品。"店员一本正经地说。

郑小姐心想:我堂堂正正的顾客,凭啥被你这么对待?但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她还是把包递了过去。

店员接过包,二话不说就往收银台走。郑小姐傻眼了,这是要干嘛?只见店员当着所有顾客的面,开始翻箱倒柜。郑小姐的贴身衣物、化妆品、甚至卫生巾都被翻了出来,摆了一桌子。

检查完毕,啥也没发现。郑小姐忍着怒火,收拾好东西就要走。

可好戏才刚开场!刚出门,"滴滴滴"又响了。店员又冲上来,又是一顿翻找。还是啥也没有。

郑小姐这会儿火气上来了,但还是忍了。谁知道第三次出门,那该死的报警器又响了!这回郑小姐彻底爆发了。

"你们这是什么意思?存心羞辱我吗?"郑小姐怒气冲冲地质问道。

店长闻讯赶来,一脸歉意地解释:"可能是您身上有金属制品或者口香糖之类的东西触发了报警器。"

郑小姐冷笑一声:"现在才说?早干嘛去了?"

最后,店长赔了600块,这事儿总算告一段落。

但郑小姐回家一说,她妈可不干了。"这哪行啊?分明是欺负人!"于是,第二天,母女俩杀回专卖店,誓要讨个说法。

店长这回慌了,答应再赔1200,但要先签个收条,等总部批准后再转账。郑小姐一时糊涂就签了,可转念一想不对劲,要拍照留底。

店长哪能让她得逞,双方你争我抢,那张收条就这么报销了。

这下可热闹了,店长报警,总部又说最多再赔600。郑小姐一看不对,直接杀到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外加1.6万精神损失费。

专卖店这边也不是吃素的,据理力争:我们这是正常工作,顾客自愿接受检查,咱们不是已经和解了吗?

可郑小姐不依不饶:谁跟你和解了?那600块是第一次搜身的赔偿,后面两次怎么算?

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法律分析

1. 商家有权检查顾客的随身物品吗?

正如我们在案例中看到的,郑女士在离开专卖店时,因报警器响起而被店员要求检查随身物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作为消费者,我们的人格尊严是受法律保护的。简单来说,就是你来我店里,我得尊重你,不能随随便便就把你当贼。

但是,如果我们换位思考,站在店家的角度看,他们也有保护自己财产的合法权益。如果真的有人偷东西怎么办?这就涉及到了权衡问题。

法律上,商家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但不能过度侵犯顾客的权利。在本案中,第一次报警器响起,店员要求检查,这还在可接受范围内。但后面两次重复检查,特别是在公共场合翻找个人物品,就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侵犯了郑女士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

2. 600元赔偿是否构成有效和解?

案例中,专卖店主张600元赔偿已经构成和解,但郑女士认为这只是第一次搜身的赔偿。这就引出了另一个法律问题:这600元到底算不算有效的和解?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

但问题在于,郑女士和专卖店之间是否真的达成了明确的和解协议?那张被撕毁的收条,是否能作为有效的证据?

从法律角度看,口头协议也是有效的,但难点在于举证。如果专卖店无法证明双方就全面和解达成一致,那么这600元很可能只能被视为部分赔偿。

3. 专卖店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案例中最关键的问题是:专卖店三次检查郑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对她名誉权和人格权的侵犯?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同时,第991条也明确指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让我们设身处地想一想,如果你是郑女士,在短时间内被当众搜查三次,会有什么感受?很可能会感到羞辱、愤怒,甚至怀疑自己是不是真的做错了什么。这种体验无疑会对一个人的社会评价产生负面影响。

法院的判决恰恰抓住了这一点。专卖店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的管理范围,严重影响了郑女士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和人格权。

法院最终判决:专卖店写道歉信、再赔2000。

案件总结

这事儿告诉我们:店家别太草木皆兵,顾客不是贼。遇事别急着签字,多个心眼没坏处。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根据真实案件改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艾莉森·威廉姆斯:

4秒前:法院最终判决:专卖店写道歉信、再赔2000。

胡里奥·奥斯卡·门乔索:

8秒前:专卖店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杨远鹏:

5秒前:郑小姐一看不对,直接杀到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外加1.

詹智康:

4秒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