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民事诉讼法修正新内容,更好指引民事维权促发展

发布日期:2024-09-19 16:13

来源类型:好看视频 | 作者:波林·艾蒂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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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民事诉讼法修正新内容,更好指引民事维权促发展

(贵州骏网律师事务所 石磊律师)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正。

一、总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基本了解本次修改内容

本次修正,共有26条。其中,修改的内容共14条,修改条文共13条,修改章节名共1节;新增的内容共12条,新增章节共1节4个条文,另外新增了11个条文。

本次修正的26个条文,涉及总则、国内和涉外特别规定三个部分。其中,总则部分的内容3条,国内部分的内容4条,涉外部分的内容19条。从这里看,修正涉外特别规定部分是本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重点。

本次修正的内容,总则部分修改了第40条、第47条第4款、第115条;国内部分修改了第130条第2款、第140条第2款、第184条;在第15章增加规定了第4节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用了4个条文规定了有关的内容。相应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章的节名序号以及接下来的条文序号等,均作了相应调整。涉外部分,将原来的第272条改为第276条、将第273条改为第279条、第274条改为第283条、第287条改为第297条、第288条改为第298条、第289条改为第299条、第292条改为第304条,并修改了此条内容,同时将第二十五章章名修改为“送达、调查取证、期间”;新增加的内容规定了11个条文。

二、看总则部分和国内部分条文修正,更好指引诉讼活动良性运行

本次对总则部分的修正以修改为主,涉及3个条文,并且改动不大。

一是审判组织,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第40条的内容。本次修改,是将“陪审员”这一主体有关的表述精准化。即,“陪审员”这一主体明确为“人民陪审员”“执行审判职务”修正为“参加审判活动”,以及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享有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等。

二是回避的规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第47条的内容。本次修改,将第四款中列举的回避人员,扩大规定了“法官助理”“司法技术人员”。

三是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第115条的内容。本次修改,将“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纳入“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以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范畴进行规定,同时增加了“单方”意图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

本次对国内部分的修正,集中在审判程序中,含修改和新增。其中,修改了3条,新增了1条涉及4个条文。

一是管辖异议的处理,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内容。这条第2款增加“提出反诉”视为“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规定。

二是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2款的内容。这1款在修改时,增加了“法官助理”“的等”作为回避人员的申请的规定。

三是特别程序的案件类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的内容。本次扩大规定,将“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纳入本章作出具体规定。相应的,增加了1节,专门规定“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有关内容。

四是具体规定“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相关事项,用4个条文作出具体规定。

新增第194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提出和申请应当的注意的问题。该条规定第1款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2款规定,“申请书应当写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申请事由和具体请求,并附有被继承人死亡的相关证据。”

新增第195条法院的受理和处理。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核实,并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

新增第196条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处理。该条规定,“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死亡、终止、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存在其他无法继续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本人的申请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

新增第197条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管理职责的有关问题等作出明确规定。该条规定,“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管理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其遗产管理人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遗产管理人。”

三、看涉外部分特别规定的修正,完善有关规定,更好统筹涉案司法活动,保护域内和涉外各方权益

由于前面新增条文,后面的条文序号相应改动。为了不赘述条文序号,这里按新的条文顺序讲述有关内容。

本部分修改了7个条文,修改了1个节名,新增了11个条文。

一是涉外纠纷的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6条进行规定。该条第1款将“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直接修改为“涉外民事”,增加“除身份关系以外”等内容,同时修改了部分表述方式。新增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涉外民事纠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增加第277、278条,对涉外协议管辖和管辖异议未提出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7条强调,涉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7条明确规定,“未提出管辖异议”,且“答辩”或者“反诉”的,视为接受人民法院管辖。

三是修改涉外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9条中进行明确。该条增加两项专属管辖的内容,涉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以及这些主体“作出的决议的效力等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和“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有关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等内容,同时修改了本条其他的内容。

四是增加第280、281、282条,对涉外纠纷域内涉外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的处理,以及提出管辖异议的规定。

第280条规定,同一纠纷,一方向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一方既向外国法院起诉,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管辖权的,可以受理。但是如果当事人订立得有排他性管辖协议,选择了外国法院管辖又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也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28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的受理了案件后,当事人以外国法院先于人民法院受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但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或纠纷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2.人民法院审理明显更为方便。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当事人的书面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诉讼。第3款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被人民法院全部或部分承认,当事人对此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

第282条第1款规定,被告对涉外民事纠纷提出管辖异议,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同时告知原告向更为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1.案件争议的基本事实没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民法院审理和当事人参加诉讼均明显不方便的;2.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协议的;3.不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4.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5.外国法院审理案件更为方便的。第2款规定,如果裁定驳回起诉后,外国法院对纠纷拒绝行使管辖权,或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或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五是将第二十五章的章名更改为“送达、调查取证、期间”,增加了“调查取证”,同时对第283条的内容作了修改,并新增第284条的规定。

第283条是关于涉外送达的规定。第1款增加了3项,同时将原来的公告送达作为第2款进行规定,缩短了公告期限,即由原来的三个月修改为60日。

新增第284条是关于申请域外调查取证的规定。该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依证据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或通过外交途径调查收集。第2款规定,在所在国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下列三方式调查收集:1.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事人、证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取证;2.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取证;3.可以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方式进行取证。

六是修改或新增涉外执行、承认等方面的规定。新增第300、301、302、303、305条,修改第304条等内容。

新增第300条规定的是申请或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该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外国法院无管辖权;2.被申请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保障,或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3.判决、裁定是欺诈方式取得;4.人民法院已对同一纠纷作出判决、裁定,或已承认第三国法院对同一纠纷作出的判决、裁定;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

新增第301条是关于外国无管辖权的规定。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认定该外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1.外国法院依该国法律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虽有管辖权但与案件所涉纠纷无适当联系;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权的规定;3.违反当事人排他性选择的协议。

新增第302条涉外案件中止等事项的规定。该条第1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该判决、裁定涉及的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属于同一纠纷的,人民法院可裁定中止诉讼。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承认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并恢复已中止的诉讼;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承认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如果是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经中止的诉讼,裁定驳回其起诉。

新增第303条规定的是对承认和执行或不予以承认和执行的不服的处理。该规定,对此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

新增第305条是关于国家司法豁免的规定。该条规定,“涉及外国国家的民事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外国国家豁免的法律规定;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304条是域外仲裁的规定。该第修改,强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增加规定“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当事人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与裁决的纠纷有适当联系的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等内容。

另外,本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四、学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更好促进社会经济和谐生活

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还有一段时间才施行。在此期间,结合实际学习,为社会经济发展和更好生活提供指南。

一是认真研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这些内容学深悟透。如前所述,修改和新增的内容达26条之多,不管是一般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还是国家机关、司法机关等,亦或是法律服务队伍,都需要学习,为工作、生活提供方便。

二是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纳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中,进行整体的、系统的学习。这些新修正的内容,是其中一部分,需要放进整体中,共同发挥作用。

三是结合有关司法解释、有关其他规定进行整体把握。这是实践的需要,这是事物之间联系的需要。

综上所述,学好、用好本次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一方面维护了自身权益,另一方面也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日

D·B·斯威尼:

2秒前:该条增加两项专属管辖的内容,涉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以及这些主体“作出的决议的效力等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和“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有关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等内容,同时修改了本条其他的内容。

江锦荣:

6秒前:其中,修改了3条,新增了1条涉及4个条文。

Amine:

9秒前:该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依证据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或通过外交途径调查收集。

卡莉·克劳斯:

7秒前:新增第303条规定的是对承认和执行或不予以承认和执行的不服的处理。